成都市建设施工安全与材料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成都市建设施工安全与材料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译名:
Chengdu Construction Safety,Materialand Equi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SM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建筑机械设备(含模板、脚手架)生产、销售、租赁、使用与维修,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咨询、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具有专业性的交流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专业技术的交流与学习。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青羊区四道街9号。邮编:610031。电话:028-854327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 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正当的要求;协调会员单位相互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调查研究,为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与建筑材料与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政府对行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
(八)开展业务技术、施工安全管理及相关工种人员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组织建立协会内部各专业委员会,提高和规范专业技术工作的水平和行为。
(十)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专长作用。
(十一)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以保障施工安全、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保护环境为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工作;
(十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十三)开展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具)、建筑机械设备的产品推荐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十四)在协会业务范围内,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部的检查、评议和评比竞赛与表彰活动;
(十五)发展与省内、国内及国际建筑、建材业和相关民间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六)增强协会活力,提高协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合法开办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实体,开展交流、咨询与代办业务;
(十七)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的其他活动与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制。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具)生产、建筑机械制造、设备租赁与维修、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咨询、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教学、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理事长(会长)、监事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